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600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鄭舜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信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信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確認本件肇責比例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初判表所示臺端有違規超車之責任,則台端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62,851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