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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2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施博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零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