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98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俊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請求金額中,其中本金新臺幣296,749元之利息部分,是否為按年息2.99%計算?
二、債務人柯俊甫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