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5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陸秀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陸秀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就新台幣15,546元部分之債權讓與暨強制執行(預告)通知函送達掛號回執背面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