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6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借款之信用貸款契約。
二、據台端提出之面額3,070,000元本票1紙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具狀說明本票是否有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提示日為何日?若未提示,則因本票未載到期日,請具狀釋明本件債務有無約定清償日,如有,清償日為何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如無約定清償日,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三、債務人陳文毅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