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4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國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國介發支付命令,經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陳國介之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業已遷出國外,此有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證,因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顯需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