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8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李榮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雅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歐雅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利率以「年利率20%」,而非以「18.25%」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