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975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張簡安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冠伶、陳綵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冠伶、陳綵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附件借款契約所示,陳綵妮為連帶保證人,請具狀確認本件係請求債務人陳冠伶一人給付,或陳冠伶、陳綵妮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