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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975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張簡安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冠伶、陳綵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對於債務人陳冠伶、陳綵妮之請求聲明為何(聲請狀及補正狀之聲明意旨不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