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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20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俊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俊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聲請狀附表還款明細所示,最後一期於113年6月22日到期,並於113年6月23日始負延遲責任,請釋明本件自113年6月2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若無,請變更利息起算日為「113年6月23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