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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17號
債  權  人  貝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語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尊青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相對人為「尊青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抑是「尊青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第七分公司」?若為前者,請提出相對人尊青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卡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為後者,請提出對其請求之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