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36號
債 權 人 林勝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啟軒、黃胤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之請求依據。
二、對債務人黃啟軒、黃胤鴒之請求權依據,並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之借貸關係之證明文件。(台端所提出支票為有限責任高雄市美蓮蔬果生產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為黃啟軒,無上揭債務人個人簽章或背書)
三、債務人黃啟軒、黃胤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