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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  理  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家家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朝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零貳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算日
(民  國)
計息止日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64,278元
113年3月1日
清償日
7.8%
自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116,010元
113年2月29日
清償日
7.8%
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