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1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治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聲明是否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92,377元,及其中89,174元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龍治水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