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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  務  人  廖好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56,658元
112年8月18日起至113年2月17日止
3.502%

112年10月12日起至113年4月11日止
左列利率之3.502%
11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5.484%
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5.48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