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45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珉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分期未給付是否已達分期總金額五分之一?並列表提出。
二、提出債務人於民國110年10月31日即未再給付分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催繳證明、充償紀錄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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