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47號
債 權 人 潘美芳
送達址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00樓0000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