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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70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文川、林秋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39,483元之醫療費收據或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陳文川、林秋姿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