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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3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蘇東隆 
債  務  人  盧顥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捌佰捌拾玖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96,711元
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24,178元
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17%
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