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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60號
債  權  人  楊何玉 

            蔡秋菊 

            林永盛 

            李史麗足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債權人及金額、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補正事項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楊何玉
75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蔡秋菊
15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
林永盛
3,0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4
李史麗足
3,1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佰萬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楊何玉
75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蔡秋菊
15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
林永盛
3,1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4
李史麗足
3,1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