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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7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智倫 
債  務  人  陳霜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柒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  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7,067元
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3年3月26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自113年9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
243,641元
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3年3月26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自113年9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