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18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馮佳心(原名:馮䕒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利息自民國99年1月23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台端提出之帳務明細,利息起算日為2010年9月23日,與本件聲請自99年1月23日起算,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
二、債務人馮佳心(原名:馮䕒鎂)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