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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王順盈 
債  務  人  徐嘉羚 


            余興業 


一、債務人徐嘉羚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佰伍拾捌萬捌仟玖佰肆拾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徐嘉羚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時,由債務人余興業給付之;㈡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零貳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徐嘉羚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時,由債務人余興業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率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利率
(年息)
1
3,588,940元
113年3月28日起至113年9月27日止
1.805%

113年4月29日起至113年9月27日止
0.1805%
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305%
113年9月28日起至113年10月27日止
0.2305%
113年10月28日起至114年1月27日止
0.4610%
2
14,902元
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342%
113年6月29日起至113年12月27日止
0.2342%
113年12月28日起至114年3月27日止
0.468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