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王順盈
債 務 人 徐嘉羚
余興業
一、債務人徐嘉羚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佰伍拾捌萬捌仟玖佰肆拾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徐嘉羚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時,由債務人余興業給付之;㈡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零貳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徐嘉羚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時,由債務人余興業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