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5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許尹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零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355,077元
自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9.12%
113年5月24日起至113年6月23日止
以本金5,593元按年息
0.912%計算
113年6月24日起至113年7月23日止
以本金11,229元按年息
0.912%計算
113年7月24日起至113年8月23日止
以本金16,908元按年息
0.912%計算
113年8月24日起至113年11月23日止
以本金355,077元按年息0.912%計算
113年11月24日起至114年2月23日止
以本金355,077元按年息1.824%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