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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9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石偉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零參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470,394元
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0.11%
113年5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4日止
依本金4,289元按年息1.011%計算
113年6月25日起至113年7月24日止
依本金8,614元按年息1.011%計算
113年7月25日起至113年8月24日止
依本金12,976元按年息1.011%計算
113年8月25日起至113年11月24日止
依本金470,394元按年息1.011%計算
113年11月25日起至114年2月24日止
依本金470,394元按年息2.022%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