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40號
債 權 人 黃葉玉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債務人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抑是陳秋白、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二人?(台端聲請狀當事人欄意旨不明)?若本件債務人為陳秋白、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二人,則併具狀說明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抑是共同給付?倘為「連帶給付」,請提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或契約明示約定內容。
二、倘為「連帶給付」,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二人為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是□否乃債務人二人因涉犯銀行法規定,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而債務人屬共同侵害債權人之權利,請求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之規定,就債權人之損害金額,債務人二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請勾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