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530號
債 權 人 楊郁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元,」抑是「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如為後者,請具狀更正請求正確金額。(台端於民國108年4月2日契約成立起至民國112年7月3日止,按年繳實際期數為五期,依其請求金額應為:25,000元×5=125,000元,到期得請求金額: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