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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54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余杰叡 
債  務  人  劉永鴻即麻辣湘麵食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金額(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年利率
1
271,958元
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5.96﹪
113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329,340元
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11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