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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61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祖薪  


債  務  人  吳季恩    住○○市○○區○○里○○路000巷00                          號三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壹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619,143元
113年3月16日起至113年5月5日止

3.883%

113年4月6日起至113年5月5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4.008%
113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