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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鄭舜鴻 
債  務  人  劉建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8,470元
95年7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20,370元
95年7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二十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二十
3
312,146元
95年5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4
367,975元
95年7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18.5%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二十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