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89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賴頤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欽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按年息15%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台端於聲請狀載明遲延期間利息按年息14%計算,則自104年9月1日起利息按15%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何欽賢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