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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詹家政 
債  務  人  鄭旭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利率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利率
(年息)
1
11,107元
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
0.1845%
113年11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
0.36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