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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8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簡子晏 
債  務  人  林家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零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  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92,291元
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定儲指標利率(季調)加碼1.88%機動計息,現為3.62%
自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
6,791元
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中華郵政(股)公司二年期(非大額存款)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機動計息,現為2.72%
自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