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8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莊廣偉
債 務 人 福皇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顏妃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參萬柒仟伍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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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0.668%(按左開利率一成機動調整)計算之違約金 |
| | | 6.79% (按本行放款基準利率【季調】加碼3.5%機動調整) |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11月17日止,按0.679%(按左開利率一成機動調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1.358%(按左開利率二成機動調整)計算之違約金 |
| | | | 自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0.668%(按左開利率一成機動調整)計算之違約金 |
| | | 6.79% (按本行放款基準利率【季調】加碼3.5%機動調整) |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11月17日止,按0.679%(按左開利率一成機動調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自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1.358%(按左開利率二成機動調整)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