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98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鄭再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冠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聲請狀附表一、利息欄「新台幣6846元整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台幣6,846元之意旨為何?
二、債務人李冠豪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