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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大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今井貴志,請於文到五日內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