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顧燕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被繼承人鄭音茂之南亞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分配書所載分配股數「2」股是否記載錯誤(據提出之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所示股數共計2000股,兩者不一致)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鄭音茂之繼承人鄭惠翎、鄭美翎、鄭裕光之在台戶籍遷出前之戶籍謄本,以釋明渠等與被繼承人鄭音茂之親屬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