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3年度司催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黃許銀杏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人為所遺失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權利人之相關釋明文件(據臺端提出之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所示,所遺失之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股東為許銀慈,非本件聲請人黃許銀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