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曾台全即曾華誠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與股份分配協議書上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正本,以釋明各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曾華誠所遺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分配協議真意(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須為「不限用途」或「繼承」相關事宜,且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