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吳清榮即吳許月英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被繼承人吳許月英之繼承人吳添裕似未聲明拋棄繼承,是本件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蓋用印鑑章及印鑑證明,聲請人印鑑證明之用途不得記載為拋棄繼承);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