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健雅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銘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聲請人為健雅電子有限公司?抑是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狀聲請人列載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惟具狀人為健雅電子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其法定代理人章,兩者不一致,聲請人不明,請具狀釋明之,若聲請人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其法定代理人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