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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洽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政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