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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5736號
債  權  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璋  
代  理  人  李家逸  
債  權  人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代  理  人  李家逸  
債  務  人  李庭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113年11月19日命其應於文到7日內,繳納鑑定必要費用,各該命令分別業於113年8月28日、11月2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其逾期未繳納該費用,致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