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8269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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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吳婉瑜
債 務 人 曾明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港昆陽郵局(台北161支)之存款債權,惟該郵局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台北市南港區,此有債務人郵局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