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7527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縣○○道○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住同上
代 理 人 吳婉瑜 住○○市○○區○○○路00號3樓
債 務 人 吳淨珊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泳全工程行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雲林縣麥寮鄉,此有債務人勞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