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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82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慧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湯銘豐等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妙蓁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9月20日具狀聲請對債務人湯銘豐、林妙蓁換發債權憑證,惟林妙蓁已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06年10月28日死亡,有林妙蓁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債權人聲請對已死亡、不具備執行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強制執行,其聲請為不合法,且此項不合法情形無從補正。準此,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意旨,自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奕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