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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1350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債 務 人 黃春生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黃李金限(歿)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黃碧美  住○○市○○區○○路000巷00號9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黃燕山(歿)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何志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9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春生等對於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等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大安區、信義區及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