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2430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債 務 人 A01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A02 (真實姓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司執字第72430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A02對於第三人國玖電業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新北市樹林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