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598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
代 理 人 蘇偉譽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蘇感恩即蘇士原即蘇于凱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蘇感恩即蘇士原即蘇于凱所有對於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第三人登記地址在臺北市松山區,則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