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99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宗興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寶倈國際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張晏菁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4
人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張晏菁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4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蔣達基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蔣麗萍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蔣麗萍對於第三人萬謙冒亦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大寮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